□本報記者張維
  北京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仲)近日發佈的《中國商事爭議解決年度觀察(2014)》(以下簡稱《觀察(2014)》)顯示,2013年中國的金融仲裁事業發展迅猛,除金融爭議數量和標的金額顯著增多外,一批新的金融仲裁機構也在這一年集中成立。仲裁越來越成為解決金融爭議的重要手段。
  地方金融仲裁機構異軍突起
  根據《觀察(2014)》披露,2013年我國有多個地區成立了專門的金融仲裁機構。
  2013年2月5日,紹興金融仲裁院成立。這是繼杭州金融仲裁院和溫州金融仲裁院之後,浙江省成立的第三家金融仲裁機構。當年,該機構已承辦涉及銀行、小貸公司的借貸合同,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和民間借貸爭議案件90餘件,標的額1.2億元。其中,借貸合同爭議仲裁,調解率80%,裁決率20%;保險合同爭議仲裁,調解率25%,裁決率75%。
  2013年5月17日,濟南金融仲裁院成立。該機構為濟南仲裁委聯合山東省銀行業協會合作成立。
  2013年5月30日,龍灣金融仲裁院(溫州仲裁委龍灣分會)成立。這是浙江省首家縣(市、區)設的金融仲裁院。
  2013年6月17日,淄博仲裁委員會金融仲裁中心正式成立。該中心由淄博仲裁委員會與淄博市銀行業協會聯合成立,設在淄博市銀行業協會。
  北仲金融爭議受案53.7億元
  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近兩年發生的金融爭議數量和標的金額也在增多。《觀察(2014)》顯示,北京仲裁委員會在2013年受理的金融類案件267件,爭議金額達到53.7億元。廣州金融仲裁院2013年共受理金融案件540件,爭議標的為27.8億元。上海金融仲裁院2013年受理案件374件,爭議標的11.09億元。武漢仲裁委2013年受理金融案件169件,爭議標的2.68億元。
  仲裁在金融爭議解決中的作用,從金融案件在仲裁機構受案總量中的比重也可窺見一斑。以深圳金融仲裁院為例,截至2013年1月,深圳金融仲裁院成立兩年來,快速仲裁金融案件1067宗,占深仲案件總數的41%,成為深圳金融行業解決糾紛的一個重要途徑。
  另外一個值得註意的新動向,便是仲裁和調解對接機制的建立。2013年我國有關仲裁機構和相關金融監管機關或協會也開展了合作,建立了仲裁和行業內調解對接的機制。2013年中國證券業協會與北仲簽署戰略合作框架協議,開展仲調對接合作後,經中國證券業協會調解中心調解成功的案件,當事人如有增強調解協議法律效力的要求,可以向北仲申請將調解協議製作成仲裁裁決書,賦予調解結果強制執行力。
  “調解對接仲裁,不僅能夠提高證券投資糾紛解決的效率,而且還能保證證券糾紛案件處理的專業妥當性和最終的確定性。”北京君澤君律師所高級合伙人陶修明說。
  鼓勵創新仲裁更有優勢
  《觀察(2014)》指出,在金融改革和創新發展的過程中,出現了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的脫節,也出現了新的法律問題和法律爭端,這給立法機構、監管機構、司法機關以及其他法律從業人員帶來了諸多新挑戰。
  《觀察(2014)》分析,金融創新在一定程度上是對金融監管的繞行或突破,與現有法律法規的基本規定也可能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內在衝突,從而時常導致對金融創新交易定性的困難。若是嚴格解釋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即相當於以“舊法”規制新的市場實踐,就很容易作出否定金融創新的裁決。
  為了鼓勵創新,就需要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裁判要盡可能尊重市場實踐,特別是認可和支持那些已成為且實際也具有積極經濟和社會發展價值的交易慣例。
  在這一點上,仲裁顯然更具優勢。由於仲裁機構的民間性質,仲裁員遴選的專業背景多樣性考量,以及仲裁程序規則安排的靈活性,使得仲裁自然成為解決金融創新案件糾紛的最佳選擇。同時,仲裁機制的靈活性,也有利於雙方基於自身的利益考量而達成和解,而非拘泥於對法律問題性質的探究和查明,從而促成糾紛的快捷解決。此外,仲裁的保密特性也有利於商業秘密和經營秘密的保護,有助於機構市場聲譽的維護,這是金融機構特別看重的一個方面。
  (原標題:北仲金融仲裁年受案逐年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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